近日,惠城区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城区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下称《办法》),配套官方政策解读同步对外公布。该办法自2026年6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新规细化奖励标准、畅通举报渠道、严密保密举措,用实打实的现金激励发动群众参与禁毒工作
惠城区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毒品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广东省禁毒条例》及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财政部《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惠城区禁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决定戒毒相关措施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来访等方式,主动向惠城区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安检、旅检、货检、邮检、物流、快递等从业人员在查验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适用本办法。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五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发生在惠城区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或者举报涉及惠城区的外地毒品违法犯罪线索;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
(三)举报时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
(四)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可以采取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线索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或者主要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同一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以一条线索予以奖励。
(三)两人或者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所处的奖励标准确定奖励金额,并对奖励金额平均分配。
(四)同一举报线索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同刑事强制措施(拘传除外)、行政处罚决定奖励情形的,只能择一进行奖励,不予叠加奖励。
(五)举报人同时向两个以上公安机关或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举报的,由直接破获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给予一次性奖励,根据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破获案件的级别与社会影响,可给予举报人500元至30万元的现金奖励。
(一)举报吸毒人员的,每行政拘留1名奖励1000元、每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1名奖励2000元,最高奖励2万元。
(二)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根据一般、重大、特大级别及查获人数分别进行奖励:
1. 一般毒品刑事案件。每行政拘留1人,奖励1000元;每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1人,奖励2000元,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人奖励4000元,最高奖励2万元;
2. 重大毒品刑事案件。每行政拘留1人,奖励2000元;每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1人,奖励4000元,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人奖励8000元,最高奖励10万元;
3. 特大毒品刑事案件。每行政拘留1人,奖励3000元;每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1人,奖励6000元,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人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20万元;
本办法所称一般、重大、特大毒品刑事案件,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分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相关案件管辖规定,结合查获的毒品数量、种类、涉案人数、社会危害性等综合因素予以认定。
(三)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缴获毒品10克以下,奖励500元;缴获10克以上50克以下,奖励1000元;缴获50克以上500克以下,奖励1500元;缴获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奖励2000元;缴获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奖励2万元;缴获10千克以上20千克以下,奖励5万元;缴获2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10万元;缴获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奖励20万元;缴获100千克以上视情奖励不少于20万元。
(四)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缴获易制毒化学品1千克以下,奖励500元;缴获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奖励1000元;缴获5千克以上25千克以下,奖励2000元;缴获25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5000元;缴获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奖励2万元;缴获100千克以上300千克以下,奖励5万元;缴获300千克以上500千克以下,奖励10万元;缴获500千克以上1吨以下,奖励20万元;缴获1吨以上视情奖励不少于20万元。
(五)缴获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分别以海洛因、麻黄碱为基准进行折算,具体折算标准依照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财政部《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折算标准执行。
(六)举报制造毒品窝点、工厂的,每查处一个案件,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毒品及制毒前体、配剂数量等情况,奖励5万元至20万元。
(七)举报制毒物品、制毒设备等其他制毒线索破获制毒案件的,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制毒物品、设备等情况,奖励2万元至10万元。
(八)提供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5000元,每抓获1名公安部A级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奖励5万元,每抓获1名公安部B级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奖励2万元,每抓获1名公安部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奖励1万元,有特别贡献的给予加倍奖励。提供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相关规定奖励。
(九)举报聚众吸食毒品人员的,查获3名以上不满5名的,奖励5000元;查获5名以上不满10名的,奖励1万元;查获10名以上的,奖励2万元。
(十)举报正在非法种植罂粟或大麻的,1亩以下每案奖励1000元;1亩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元;举报发现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50克以上或罂粟幼苗5千株以上、大麻种子50千克或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奖励1000元;经举报人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人奖励2000元。
(十一)对符合多项奖励的同一举报,合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十二)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视情予以奖励。
(十三)举报人或其所提供的举报信息在特别重大毒品案件侦办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作出特殊贡献的,最高可奖励30万元。
第八条 奖励举报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具体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分局负责受理、审核和支付。
第九条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毒品犯罪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起2个月内,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奖励举报资金的发放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发放、侵吞奖励经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秘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住所、工作单位等其他信息资料,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举报线索未认真核实,导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者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举报相关信息泄密的;
(五)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者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获取奖励的;
(六)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方式
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分局
举报电话:0752-7282110
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分局禁毒大队
举报电话:0752-2535951
电子邮箱:hzhcjddd@163.com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银岭路一横街26号惠城分局禁毒大队